这是一个买卖纠纷的案件。委托人买了别人家的设备,约好的分期支付却因为意外的资金链断裂,而无法按约支付。卖方起诉,要求解除合同,退还设备。
然而委托人面临的窘境是,如果设备被收回去,企业将面临停产,一大批的订单也无法按时交付,面临着巨大的违约风险。
老板是个转业军人,好不容易借到了一些钱,想要继续履行合同,分期支付,卖家却坚持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。
并且,卖家通过财产保全冻结了企业和老板所有的个人资产,连想要抵押房产借钱都做不到了。
委托人的一个好消息是,有第三方投资方看到了他们的企业,对于他们生产的东西抱有好感,但需要亲眼看到设备的运作过程。
难就难在,设备至今还在西安,委托人在西安的厂房却意外倒闭了。设备必须得运回江南。
从法律角度而言,设备被法院查封了,当然不可能擅自挪动。
但可以请求法院解封。问题就在这里了,卖方不同意解封,那么我们便无法私自挪动设备。
反复研究之后,我和柳梦一致认为困境就在于如何说服法院同意挪动设备。
只要能够将设备从遥远的西安运回到江南,投资人的钱就会进来,一切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。
经过与法官的多次沟通,法官同意了,可以在不解除保全的情况下,运回设备。但需要我们找保险公司出具承保函。
一切都照做了,保险公司也出具了承保函。然而,法院却忽然通知不可以这样操作了。
原来,法院的一个院长出面干预了,说不可以这样做。执行局和立案庭谁来负责这个事情,没有先例。就这么一句话,把我们所有的希望都给扑灭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