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48章 军火管制

诏令核心内容包括:

一、 确立专营制度:宣布火药(无论军用民用)、火炮、火枪、强弩、甲胄、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“其他具有大规模杀伤能力之新式军器”及其核心部件(如炮管、枪管、扳机、弩机等)的制造、销售、持有、运输,为国家专营。未经朝廷特许,任何个人、家族、商会、地方官府,一律不得私自从事相关活动。

二、 实施许可证制度:欲从事上述军器制造者(目前仅限天工院及其直属分坊),必须向兵部提出申请,由兵部、工部(天工院)、刑部及“影子”联合审查,报请皇帝批准后,颁发特制“军器制造许可证”,方可在指定地点、按核定产能进行生产。许可证每年审核一次,严禁转让、出借。

三、 严格原料管控:将硫磺、硝石、精铁(特定规格)、用于制造火药的木炭(特定树种和工艺)等,列为“战略管制物资”。其开采、冶炼、采购、运输,必须持有兵部与户部联合颁发的“特许凭证”。各地关卡、巡检司需严查此类物资的流向,凡无凭证或凭证不符者,一律扣押,人货并究。

四、 建立追溯与惩处体系:所有出厂的军器,必须在关键部件上打上独一无二的“制造编码”及“监造官印”。编码与生产批次、工匠、监造官等信息关联存档。一旦发现违规流通或用于非法目的的军器,可通过编码追溯来源,严厉追究相关制造、监管、流通环节所有责任人的罪责,最高可处极刑,并连坐。对举报私造、走私军器者,予以重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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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强化边境与海关稽查:各边境关隘、水陆码头,增设专门稽查军火走私的“缉查哨”,配备熟悉军械的官吏和军士。对出境货物进行严格检查,严防任何军器及制造技术外流。

诏令一出,天下震动!尤其是那些在地方上拥有私人武装、或与武器制造、矿产开采有利益关联的豪强、世家、乃至某些边镇将领,无不感到心头一紧。这意味着他们私自打造兵器甲胄、甚至尝试仿制火器的路子,被彻底堵死了!而且,朝廷的手,借由原料管控和追溯体系,可以伸到他们经营的每一个环节。

朝堂之上,不出意外地再次掀起了反对声浪。这次,不仅仅是旧贵族,连一些原本中立或支持新政、但与地方军工利益有牵连的官员,也加入了反对行列。

“陛下!军器管制,固有必要。然此令过于严苛,恐伤及民间正当防卫之需,亦妨碍地方剿匪自保啊!”一位出身边镇、家族经营铁器生意的武将出身文官出列陈情。

“硫磺、硝石,亦可用于医药、炼丹、爆竹,一概列为管制,是否矫枉过正?恐扰民生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