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13章 罪大恶极

他的脸色在起诉书宣读之初就已铁青,此刻更是血色尽褪,苍白如纸。他的双手在被告席的桌面下死死攥紧,手背青筋暴起,仿佛要捏碎自己的骨头。

“第二项,职务侵占罪。1982年至2001年间,被告人杨远清利用担任梦想集团及其前身杨氏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的职务便利,与被告人薛玲荣合谋,通过虚构交易、虚增成本、设立空壳公司、违规担保等手段,累计侵吞公司资产共计人民币24.3亿元。其中,薛玲荣参与部分共计16.8亿元。”

“第三项,挪用资金罪。1990年至2001年间,被告人杨远清利用职务便利,多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或其控制的离岸公司账户,累计挪用资金人民币2.8亿元。其中,1.9亿元至今未归还。”

24.3亿!2.8亿!

旁听席上传来清晰的吸气声和低低的惊呼。

几名记者快速在笔记本上记录,手指都有些发抖。

这是九十年代到世纪初、许多国企改制和民营资本狂飙突进年代里最具代表性的鲸吞案例!

“第四项,洗钱罪。为掩饰、隐瞒上述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二被告人通过其在香港、英属维尔京群岛、开曼群岛等地设立的层层嵌套的空壳公司,利用虚假贸易、投资作价、跨境贷款等复杂金融手段,将巨额赃款转移至瑞士、新加坡等地的银行账户,企图使之合法化……”

“第五项,非法经营罪。为掩盖集团巨额资金被侵占挪用造成的财务窟窿,维持上市公司的股价,二被告人指使、操控财务部门及证券事务部门,在1993年至2001年期间连续多年编制并发布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,虚增利润,隐瞒关联交易及重大亏损,欺骗广大投资者,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管理秩序……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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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第六项,行贿罪。为在国有资产并购、土地审批、银行贷款、税务稽查、证券监管等环节获取非法利益或掩盖其犯罪行为,二被告人向时任相关部门的张某、王某、李某等共计22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贿赂款项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.4亿元,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……”

一条条罪名,一桩桩罪行。

起诉书详细列举了时间、地点、金额、手段、涉及人员……证据严密,环环相扣。

十七项,十二项。

这不仅仅是数字,更是他们罪恶人生的编年史。

薛玲荣瘫在椅子上,仿佛一滩烂泥。

杨远清佝偻着脊背,死死咬着牙关,腮帮肌肉不住抖动。眼神从最初的强作镇定,逐渐变得空洞、灰败。

他一直强撑的“体面”,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,碎得连渣都不剩。

“综上所述,”女检察官合上起诉书,目光扫过被告席,最后看向审判席。

“被告人杨远清、薛玲荣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其行为已分别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、第二百七十一条、第二百七十二条、第一百九十一条、第二百二十五条、第三百八十九条等规定。”

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民愤极大。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,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,提请合议庭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严惩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