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8章 番外(三)

第三十八条 所有军事指挥官须熟记本条例内容,违者按军法处置。

大明军事刑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严明军纪,整肃军风,特制定《大明军事刑法》。凡大明将士,无论官兵,皆须遵守。违者必究,以正军法。

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所有在籍军官、士兵、文职武官及预备役人员。战时从重,平时从严,绝不姑息。

第三条 军事犯罪分为重罪、中罪、轻罪三等,依情节轻重量刑。重罪立斩,中罪徒流,轻罪杖责或降衔。

第四条 审判权归属各战区军法衙门,重大案件须报皇帝核准。军法独立于地方司法,不得干预。

第二章 叛国与渎职罪

第五条 叛国投敌者,无论主从,皆凌迟处死,诛三族。其直属上官同罪连坐。

第六条 通敌泄密者,视情节轻重,主犯斩立决,从犯绞监候。泄露军机者,同罪。

第七条 临阵脱逃者,立即处斩,悬首营门。伍长、小旗脱逃,全伍、全队连坐,各杖一百,降衔一等。

第八条 贻误军机者,依后果论处:

导致战事失利者,斩立决;

造成重大损失者,绞监候;

情节较轻者,削职为民,永不叙用。

第九条 谎报军情者,斩立决;瞒报军情者,视后果轻重,杖一百至流三千里。

第三章 违抗军令罪

第十条 违抗皇帝敕令者,凌迟处死,诛九族。

第十一条 违抗上官合理军令者:

战时立斩;

平时杖一百,降衔三等。

第十二条 聚众抗命者,首犯凌迟,从犯皆斩。参与者杖二百,流放边陲。

第十三条 怠慢操练、敷衍塞责者,初犯杖五十,再犯杖一百,三犯削籍为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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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贪腐与军纪罪

第十四条 克扣军饷者:

满一贯者,杖一百,降衔;

满十贯者,流三千里;

满五十贯者,斩立决。

第十五条 虚报兵额吃空饷者,主犯斩立决,从犯流三千里。知情不报者同罪。

第十六条 私分战利品者:

价值满一文,杖八十;

满一贯,杖一百,降衔;

满二十贯,流二千里;

满一百贯,斩立决。

第十七条 索取、收受百姓财物者,十倍偿还,另杖一百。强取豪夺者,加一等治罪。

第十八条 战利品审计司官员渎职者:

故意纵容,与犯官同罪;

失察失误,降衔罚俸。

第五章 军民关系罪

第十九条 抢劫民财者,立斩。所在伍、队长官各杖八十,降衔一等。

第二十条 奸淫妇女者,立斩,悬首示众。上官知情不报者同罪。

第二十一条 烧毁民宅、践踏农田者,依损失赔偿,另杖一百。情节严重者流放。

第二十二条 殴打平民致伤者,杖一百,赔偿医药;致死者,偿命。

第六章 内部管理罪

第二十三条 军官虐待士卒致残者,削职为民,杖一百;致死者,偿命。

第二十四条 士卒殴伤上官者,斩立决;致死者,凌迟。

第二十五条 军中聚赌者,初犯杖八十,再犯杖一百,三犯流放。开设赌局者,流三千里。

第二十六条 酗酒闹事者,杖五十;战时饮酒者,杖一百;贻误战机者,斩。

第七章 装备与后勤罪

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军械者:

火器、重装备,斩立决;

一般装备,视价值杖责、赔偿。

第二十八条 倒卖军械者,无论价值,立斩。购买者同罪。

第二十九条 私藏军械者,杖一百,流二千里;私藏火器者,流三千里。

第三十条 后勤官员贪污渎职,导致军需短缺者,视后果轻重,杖一百至斩决。

第八章 情报与保密罪

第三十一条 泄露军机者:

故意泄露,斩立决;

过失泄露,杖一百,降衔三等。

第三十二条 私通外国、传递情报者,凌迟处死,诛三族。

第三十三条 鹗羽卫人员渎职:

隐瞒重要情报,斩;

诬陷忠良,同罪反坐。

第九章 宣慰使相关罪责

第三十四条 宣慰使评议不公:

故意歪曲事实,杖一百,削职;

收受贿赂,流三千里;

造成严重后果,斩。

第三十五条 宣慰使泄露评议内容,杖一百,降衔。

第三十六条 军官贿赂、威胁宣慰使者,削职流放。情节严重者斩。

第十章 审判与执行

第三十七条 军法审判须有军官、兵部文职、宣慰使三方参与。重大案件须报军事委员会复核。

第三十八条 死刑须皇帝朱批方可执行。战时情况紧急,可先斩后奏,但须事后补报。

第三十九条 将士有权申辩,但不得诬告。诬告者反坐其罪。

第四十条 连坐适用范围:

伍、队全体连坐:重大违纪;

上官连坐:直接下属犯罪;

特殊情况须皇帝特批。

第十一章 特殊规定

第四十一条 战时犯罪,一律从严从重。临阵犯罪,可就地处决。

第四十二条 技术兵种犯罪,除依法惩处外,须追缴技术津贴。

第四十三条 爵位不得抵罪,但可酌情减刑。须皇帝特批。

第四十四条 神策军、鹗羽卫等特殊部队适用本法,不得例外。

第十二章 附则

第四十五条 本法与《大明军队条例》互为补充,冲突之处以皇帝裁决为准。

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军法与之抵触者,以本法为准。

第四十七条 本法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,修改须经皇帝批准。

第四十八条 各战区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,但不得与本法冲突,须报兵部备案。

第四十九条 本法未尽事宜,由军事委员会会同刑部、兵部议定,报皇帝圣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