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6章 外番(二)

第四章 军饷与后勤

第十条 军饷标准:

为吸引人才,新军饷标准远高于旧制。

士兵;三等兵月饷三百文、年禄米一石;

二等兵月饷三百五十文、年禄米一石五斗;

一等兵月饷四百文、年禄米二石。

士官;下士月饷四百五十文、年禄米二石五斗;

中士月饷五百文、年禄米三石;

二级上士月饷五百五十文、年禄米四石,任伍长另加岗位补贴一百五十文、禄米五斗;

一级上士月饷六百文、年禄米五石,任小旗另加岗位津贴二百文、禄米一石。

军士长;二级军士长月饷七百文、年禄米五石五斗,任总旗另加岗位补贴二百六十文、禄米一石五斗;

一级军士长月饷八百文、年禄米六石,任士官长另加岗位补贴三百二十文、禄米二石。

军官;准尉月饷五贯、年禄米十石;

少尉月饷七贯、年禄米二十石;

中尉月饷十贯、年禄米三十石;

上尉月饷十二贯、年禄米四十石;

大尉月饷十六贯、年禄米五十石;

少校月饷十八贯、年禄米六十石;

中校月饷二十贯、年禄米七十石;

上校月饷二十三贯、年禄米八十石;

大校月饷二十六贯、年禄米九十石;

少将月饷二十九贯、年禄米一百石;

中将月饷三十三贯、年禄米一百五十石;

上将月饷三十六贯、年禄米二百石;

大将月饷三十九贯、年禄米二百五十石;

元帅月饷四十三贯、年禄米三百石;

大元帅月饷五十贯、年禄米四百石(为荣誉或追封授予)。

所有军饷由兵部通过大明银行统一发放,以大明宝钞或铜钱发放,不得克扣。

第十一条 后勤体系:

(一)建立从中央兵部直达各卫所的垂直后勤体系,指挥官只负责申领与使用,无权干涉采购与调运,以防贪腐。

(二)战利品审计司设于每支“镇总兵府”级以上部队,由皇帝委派的军队文职审计官(授予军衔)负责。战利品统计后,二成赏赐参战将士,八成登记造册,上缴国库与兵部,作为额外军费。审计官直接向皇帝和军事委员会报告,有效防范贪腐与军阀化。

第五章 思想建设与监督

第十二条 宣慰使制度:

(一)宣慰使设于千户所及以上单位,为军队文职,属兵部,负责忠君教育、文化学习、心理疏导与军属联络。

(二)宣慰使须每月宣讲《皇明宝训》,强化对皇帝与大明的绝对效忠;教士兵识字,学习军队条例;进行心理疏导,解决将士后顾之忧。

(三)宣慰使与军事指挥官相互配合、相互监督,但无权干涉作战指挥。宣慰使须定期向兵部汇报思想建设工作。

第十三条 军法衙门: